关于修订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质量强区奖励扶持若干规定的通知 管委各部门、各垂管机构: 修订后的 《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质量强区奖励扶持若干 规定》已经 202 2 年第 8 次两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2 2 年 8 月 1 日 - 2 -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质量强区 奖励扶持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 “ 十四五 ” 时期社会领域发展的根本要求及 《 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 (中发〔 2017 〕 24 号)精神,进一步引导和激励社会各行各业重视质量、提高 质量 、 创造质量 , 加快推进质量强区建设 , 努力开创经济社会高 质量发展新局面,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奖励范围及标准 申请人必须是登记注册地位于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 , 且 在本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一) 质量品牌。 1. 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 ) , 分别一次性给予 60 万元 、 20 万元的奖励 ; 新获得安徽省政府质 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 ) ,分别一次性给 予 40 万元 、 15 万元奖励 ; 新获得六安市政府质量奖 、 六安市政 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 ) ,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 1 0 万元的奖励 ; 新获得开发区管委质量奖 、 开发区管委质量奖提名 奖的企业 ( 组织 ) , 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 、 10 万元奖励 ( 《 六 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管理办法》详见附件 1 ) 。 2. 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 区级财政分别按照市级奖励 标准 1 : 1 配套奖励 ; 对新获得 “ 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 ” 的企业 , - 3 - 一次性给予企业 5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的 , 每个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 对新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的 , 每个一次性给予 2 万元补助 ; 对当年新申报注册的商标 , 每个一 次性给予 0.1 万元申报补助。 3. 对新获得 “ 苏浙皖赣沪质量管理和品牌创建 ” 和 “ 苏浙皖赣 沪质量管理和品牌创建先进个人 ” 荣誉的 , 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 元、 2 万元奖励。 4. 对新认定为 “ 安徽省皖美品牌示范企业 ” 的企业 , 一次性给 予 5 万元奖励 ; 新获得 “ 安徽省卓越绩效奖 ” 的 , 一次性给予 1 万 元奖励。 (二) 标准化。 5. 新获批准成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全国专业标准 化分技术委员会和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企业 ( 组织 ) , 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 6 万元、 5 万元奖励。 6. 制 ( 修 ) 订且经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 、 国家标准 、 行业标 准 、 安徽省地方标准的参与起草企业 ( 排名前三位 ) 的 , 分别一 次性给予 30 万元、 15 万元、 8 万元、 5 万元奖励;制(修)订 且经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 、 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安徽省地方标 准的参与起草企业(排名前三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 、 4 万元、 3 万元、 2 万元奖励。 7. 新获国家级 、 省级标准化项目 ( 工业标准化 、 农业标准化 、 服务业标准化 ) 示范认定的企业 ( 组织 ) , 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 元、 10 万元奖励。 - 4 - 8. 新获得 AAAAA 、 AAAA 、 AAA 、 AA 级 “ 标准化良好行为 ” 的企业 ( 组织 ) 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 、 6 万元 、 4 万元 、 3 万元 奖励。 9. 新获得 “ 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 ” 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 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 3 万元奖励。 10. 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 并取得 “ 采用 国际标准证书 ” 的企业,每项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奖励。 (三) 计量。 11. 新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 AAA 级 、 AA 级 、 A 级企业 , 分别一次性给予 3 万元、 2 万元、 1 万元奖励。 12. 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能源计量考核的重点用能企 业,一次性给予 5 万元、 3 万元、 2 万元奖励。 (四) 检验检测。 13. 建成国家级 、 省级产品质检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 ( 组 织 ) ,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奖励。 14. 对新认定的 CNA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 验室 、 国家计量 - 认证 ( CMA ) 的检验检测中心 ( 企业 ) , 一次性 给予 20 万元奖励。 (五) 认证管理。 15. 新获得 ISO9000 质量体系认证、 IS014000 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 、 OHSAS1800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 ( 组织 ) , 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 1 万元奖励。 16. 新获得自愿性产品认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企业,每 - 5 - 项分别一次性给予 1 万元奖励。 17. 新获得良好农业规范认证( GAP) 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3 万元奖励。 (六)缺陷召回。 18. 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对在市场监管分局 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 , 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 , 由市 场监管分局核定货值金额 , 按照货值金额 ( 1 万元以上 , 含 1 万 元) 20% 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 10 万 元( 《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详见 附件 2 ) 。 (七) 知识产权。 19.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当年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给予 每件 10 万元奖励 ( 同一发明专利最多不超过 2 个国家 ) ; 对当年 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 , 且维持年限在 5 年以上的 , 给予每件 3 万元奖励 ; 对企业从市外引进发明专利用于生产经营 , 并维持 5 年有效的 , 依据转让合同申请本条款奖励 ; 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 授权达到 6 件、 10 件、 20 件以上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 3 万 元 、 5 万元 、 10 万元 ; 对新认定的国家 、 省 、 市知识产权示范企 业 , 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 、 5 万元 、 3 万元奖励 ; 对新认定的 国家 、 省 、 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 分别给予 10 万元 、 5 万元 、 3 万元奖励 ;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 、 试点高校 , 分别给 予 20 万元 、 10 万元奖励 ; 对新认定的国家 、 省中小学知识产权 教育示范学校,分别给予 10 万元、 5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 - 6 - 家 、 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 , 分别给予 6 万元 、 3 万元 奖励 ;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 、 银奖 、 优秀奖的 , 分别一次性给 予 10 万元 、 5 万元 、 3 万元奖励 ; 对获得省专利金奖 、 银奖 、 优秀 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6 万元、 4 万元、 2 万元奖励; 对高价值 专利培育计划项目验收合格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在区内备案 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托管我区内发明专利的,每件一次性给 予 0.1 万元奖励 , 当年授权发明专利达 30 件及以上 , 经认定一次性 给予 5 万元奖励,每超过一件一次性给予 0.2 万元奖励。 20. 推进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对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 款业务,且贷款金额达到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 100 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3 万元、 5 万元的补助 ( 每家企业同一年度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 ) ; 对新获得 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 , 给予 2 万元奖励 ; 对经知识产权 管理部门批准开展专利导航 、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 议通过评审验收的单位 , 分别 一次性 给予 10 万元 、 5 万元补助 ; 对开展国内 、 涉外专利权维权 ( 含诉讼 、 仲裁 、 行政处理 ) 并胜 诉的本区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国内维权 2 万元 、 涉外维 权 5 万元补助。 21. 加强专利人才队伍建设 。 联络员当年为所在单位每授权 1 件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 0.05 万元奖励; 对获得新授权的国内发 明专利职务发明人 , 按每件 0.5 万元给予发明人奖励 ; 对新取得 专利代理人资格且在本区范围内从事专利工作人员一次性给 予 1 万元奖励。 - 7 - 二、奖励流程 (一 ) 申请人向市场监管分局或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 出申请 , 由市场监管分局或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财政 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二 ) 对符合条件的 , 提出奖励或补贴意见 , 并对外进行公 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管委批准兑现。 三、附则 (一 ) 申报奖励资料必须真实 、 准确 、 可靠 , 对以弄虚作假 等方式骗取奖励的 , 予以追回全额奖励资金 ; 情节严重的 , 依法 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 并且 5 年内不得申报推动质量强区奖 励扶持政策的奖励资金。第三方在我区开展本政策涉及的工作 , 需向市场监管分局或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 接受监督管 理,否则不予相应奖励。 (二 ) 本规定由市场监管分局或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 责解释。同类奖补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规定。 (三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原 《 关于印发六安经济技 术开发区推动质量强区奖励扶持若干规定的通知 》 (六开管 〔 2021 〕 17 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质量奖管理办法 2.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 办法 - 8 - 附件 1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质量奖(以下简称 管委质量奖 ) 评选和监督管理工作 , 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 方法 , 弘扬质量领域工匠精神 , 提高产品 、 工程 、 服务和环境质 量 , 全面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 》 《 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 , 结合我区实际 , 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委质量奖是管委在全区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的 最高荣誉,包括管委质量奖和管委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管委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做到标准严格,程序规范。 第四条 管委质量奖每年评选 1 次。管委质量奖每次授奖不 超过 2 个,管委质量奖提名奖每次授奖不超过 2 个。 第五条 管委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 效评价准则 》 ( GB/T19580 )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 ( GB/Z19579 ) 。 第六条 管委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 算。 获奖组织应将奖励经费用于质量工作的持续改进、经验交 - 9 - 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 鼓励管委质量奖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 , 争创 更高级别质量管理荣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管委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 具备以下条件: (一 ) 在本区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具有 1 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 并在开发区实现纳税的企业或者其他 组织; (二 ) 符合国家产业导向 、 环境保护 、 节能减排 、 安全生产 、 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 )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 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 , 已通 过 GB/T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四 ) 在质量水平 、 创新能力 、 标准制定 、 品牌影响力 、 经 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区内外领先水平; (五 ) 计量基础工作必须符合国家依法鉴定和依法强制鉴定 的要求,企业产品必须有标准作为生产的依据; (六 )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 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 近 5 年内无重大质量 、 安全 、 环境污染 、 公共卫生等事故 ( 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 ;无国家、省级、市级或区级质量监督抽查 (检查 ) 不合格记录 ; 无其他严重违法 、 违规不良记录 ( 由相关 部门界定 ) ;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征信记 录。 - 10 -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管委质量奖: (一 ) 主要产 ( 商 ) 品不符合产业 、 标准 、 计量 、 质量 、 安 全生产、环境保护政策的; (二 ) 国家 、 行业 、 地区产 ( 商 ) 品或服务质量检查不合格 的; (三 ) 近 2 年内有安全生产 、 环境污染 、 公共卫生 、 社会保 险等事故及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的; (四 ) 在 “ 信用中国 ” 中有不良信用记录 、 涉嫌或存在侵犯他 人知识产权的; (五)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条 鼓励管委质量奖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 平 , 争创市政府质量奖 。 获得管委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 , 可以继 续申报管委质量奖,同时获得管委质量奖的组织周期满二年后 , 仍然可以继续申报管委质量奖。 第三章 组织和评审 第十条 在区质量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管委质量主管部门 及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委质量奖评选工作 。 主要职责 包括: (一)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 ) 受理管委质量奖申报材料 , 负责资格审查 , 提出符合 条件的名单; (三 ) 管委委托第三方质量管理机构聘请评审专家 , 组建评 - 11 - 审考核工作组全程参加 ;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选派监察员和 观察员 。 第十一条 管委质量奖专家工作组有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 室或委托长期从事质量工作 、 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 组成 , 一次一聘 。 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 、 现场评审并形成书 面报告;评选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并综合排序名单。 监督工作组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 , 一次一聘。主要负责评选过程监督工作。 观察工作组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 , 一次一聘 。 主要负责对接联系被评审企业 、 相关文件签字和整改 落实工作。 第十二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别负责培育、推 荐申报组织,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三条 管委质量主管部门或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 管委质量奖评选前 , 应通过管委网站或媒体广泛宣传 , 明确申报 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 告 、 实证材料 , 经所在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 , 送管委质量主 管部门或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管委质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 报渠道 、 申报程序 、 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 , 形成管委质 量奖受理名单。 第十六条 管委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 1000 分 , 其中评审总 - 12 - 得分 600 分 ( 含 ) 以上的方可取得管委质量奖推荐资格 , 评审总 分 550 分 ( 含 ) 以上的方可取得管委质量奖提名奖推荐资格 ; 材 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第十七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整理综合性材料,提交 两委会议研究决定 , 并确定管委质量奖和管委质量奖提名奖拟获 奖名单,并在管委网站或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为 7 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通过的拟获奖组织,报管委审定后由区质量 发展委员会出台相关文件。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十九条 公示期满后 。 对获得管委质量奖和提名奖的组织 , 由管委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 对获得管委质量奖和提名奖的组织 分别奖励人民币 20 万元和 10 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获奖组织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 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使用管委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二条 获得管委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参评市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委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管委质量主管部门或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管委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 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参与管委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进入管委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至管委质量主管部门或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七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管委质量奖的组织,取消其5年内申报管委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请管委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并公开通报。其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管委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管委质量主管部门或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管委质量主管部门或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管委质量主管部门或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力度,推动企业主动开展消费品缺陷追溯和召回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助推开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质量强区。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且在本区域纳税,并依法主动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 二、激励标准 (一)实施召回产品补助。对主动履行缺陷消费品召回的企业,经市场监管分局或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核定金额后,按照实际召回成本(1万元以上,含1万元)2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二)评优评先政策倾斜。对主动履行缺陷消费品召回的企业开展正面宣传,同时,在申报管委质量奖、放心消费示范企业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 三、申请要求 (一)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在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时,应立即向市场监管分局或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积极配合开展缺陷调查和召回等工作,并在省级及以上召 回网站发布公告。 (二)满足上述条件的缺陷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向市场监管分局或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办理激励资助手续。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三)激励资助申请受理后,由市场监管分局或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区管委会研究,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并实施奖励。 四、其他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市场监管分局或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反映;市场监管分局或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受到有关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纠正。 (二)激励对象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助的,由市场监管分局或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追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附则 (一)本《办法》所述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同时,不影响在我区继续享受资助奖励。 (二)符合本办法的企业经市场监管分局或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后,将审核结果在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公示7天。 (三)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场监管分局或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安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2022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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